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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竣工验收推出新规定
编辑:安徽省蔚之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25

       随着很多政策的退出,合肥环保竣工验收也推出了新的政策。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检查、监测、记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准则》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生态影响类型”、热电、炼油、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格的核、辐射,应当按照行业验收技术规格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督(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技术主管机构编写。施工单位应当对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委托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委托技术机构承担的责任,可以约定。

      第六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单位应当保证调试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许可的规定。

      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建设单位在投入使用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保证主体工程调试条件稳定、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的实际情况。有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作条件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在进行验收监测活动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能力,使用自己的人员、场所和设备进行自我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主管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结论,逐一审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无条件接受的情况,并提出接受意见。有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整风完成后进行整风,并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施工的基本条件、工程的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调试效果、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等。验收结论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经过检验。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合格后,主体工程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检查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就是环保竣工验收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欢迎前来咨询,我们乐意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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