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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多地已发文,这些排污单位2020年内须尽快办理排污许可证
编辑:安徽省蔚之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3-22

1山东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凡是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中,应依法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而未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需于2020年4月20日前,完成领证或登记工作。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凡是列入《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中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领证或登记工作。
 
  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登记管理类的企业,仅需网上填报,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即可完成申领。
 
  2江苏
 
  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行业范围:《管理名录》中112个行业纳入名录“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中112个行业纳入名录“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排污登记。
 
  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时限:本通告公布之日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其他说明:涉及多行业、多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同时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条件的,需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含登记内容),不再另行开展排污登记。
 
  根据生态环境部规定,长期停产(2020年12月底后复产)的排污单位,不论其属于发证类还是登记类,停产期间排污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在排污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确保长期停产排污单位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执法范围。
 
  3广东
 
  实施范围:位于广东省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实施时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其他事项: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4北京
 
  实施范围: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中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排污单位,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实施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的行业(附件1),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2019年版名录”中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附件2),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5河南
 
  发证登记范围和管理类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到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获取登记编号。
 
  发证登记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发放过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其中尚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
 
  其他纳入2019年版名录及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其他纳入2019年版名录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6湖南
 
  实施范围: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湖南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施时限: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管理的33个行业中,未依法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他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7新疆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2020年共有91个行业大类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具体内容见附件2。
 
  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20年9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其他说明: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明确2017年-2019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其新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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